据悉,2011年,于某在西安市开设“维也纳西饼店”,2013年时,于某申请注册“Vacake及蛋糕”商标,并于2015年核准注册。于某认为,廿一客各关联公司共同经营“21cake”蛋糕品牌时,在宣传中均使用了与之近似的商标,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廿一客各关联公司共同辩称,被诉商标的图形最早形成于2005年,2008年完成图形修改后成为其产品主要标识,在蛋糕市场具有较高辨识度,故,于某申请注册的商标系恶意抢注,请求法院驳回于某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于某注册商标申请时间相比,“21cake”品牌商标已使用四年多时间,且其自2005年创立后发展迅速,2017年时获得大众点评网“2007口味第一”等荣誉。综合考虑,可以认定廿一客各关联公司在先使用,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故于某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不应获得保护。据此判决驳回于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于某又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廿一客各关联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图形部分宣传销售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分析认定廿一客各关联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其理由充分且结论正确,上诉人于某无权禁止廿一客各关联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被诉商标。故,认为廿一客各关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于某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