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起点中文网”的运营主体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 申请注册“起点读书”商标。然而,此前已有多家公司成功注册含有汉字“起点”的商标,故该注册申请被驳回。
于是玄霆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继续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之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为什么前后结果不太一样呢?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首先是玄霆公司主张其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处于不同行业,在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方式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过一审法院认为,这并不能作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考量标准,故玄霆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随后,玄霆公司主张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原审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主要是对被诉商标合法性的审查,而上述撤销程序和撤销复审程序的结果待定,并不必然导致撤销被诉决定的后果,故上述理由并非本案暂缓审理的当然理由。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玄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过鉴于玄霆公司认可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不持异议,二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经法院审理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