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沃尔沃公司和深圳零距离公司长达4年的商标纠纷案件终于迎来最终审判。
原告沃尔沃(Volvo)是瑞典著名豪华汽车品牌,于1927年创立。在1915年6月,"Volvo"名称首先在SKF一具滚珠轴承上出现,并正式于瑞典皇家专利与商标注册局注册成为商标,品牌中的“VOLVO”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为“滚滚向前”。
而被告深圳零距离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成立,公司主要经营移动通讯终端、平板电脑、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等等。2012年,该公司提交诉争商标“VOVO”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笔记本电脑、手提电话、电池等商品上。
沃尔沃认为深圳零距离公司注册的第10443545号“VOVO”商标与其在先注册“VOLVO”商标近似,所以在2016年6月2日向原商评委提出对深圳零距离公司“VOV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支持。但深圳零距离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零距离公司的“VOVO”商标与沃尔沃的“VOLVO”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所以撤销了原商评委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裁定。沃尔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零距离公司的“VOVO”商标与沃尔沃的“VOLVO”显著识别部分仅相差一个字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按照一般审查标准应判定为近似标志。所以驳回深圳零距离公司的诉讼请求,沃尔沃公司最终赢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