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交个朋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法律文书公布。
原告交个朋友公司诉称,诉争商标(46651104号“laoluo”商标)系原告原创品牌,已与原告的首席推荐官、社会名人“罗永浩”(别名“老罗”)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laoluo”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LAOLUN”,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对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此外,本案中,引证商标权利人并未参与诉讼,且在案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原告关于诉争商标已与社会名人“罗永浩”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交个朋友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