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市场上一般可以看到两种商标的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R”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有些不负责任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告诉企业:标注“TM”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了,只不过不可以标注“R”或者“注”罢了。
很多企业由于使用商标心切,又因为商标审查过程比较长。于是,有不少企业刚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把注册中的商标放到了企业产品的各种外包装、合同甚至广告中。岂不知,这种使用有侵权的风险,已经有不少企业因此被起诉到法院。
一旦法院认定侵权,那么企业不但面临着赔偿问题,而且面临着各种包装、广告费用的损失。在中国商标法律中根本没有规定“TM”标志有什么意义,也没有提到允许企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可以在标注TM的情况下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
这种情况下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告诉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商标申请,但是不代表商标已经通过审查。经过推论说明“注册中商标打上‘TM’就可以使用”的说法是荒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