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判决结果显示,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以及涉及“乔丹”的商标。不过由于其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过五年争议期,成为了不可撤销的商标,因此这部分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
同时,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以及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而对于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虽然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除此之外,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服装行业专家看来,商标侵权案的败诉不仅仅会对乔丹体育在产品、营销、消费者等方面带来很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同业,乃至全国的知识产权带来影响。此外,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也会因此受阻,且估值被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