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广告市 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 以下简称《广告法》) 第九条第 ( 三 ) 项规定的 “国家 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 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 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商品经营者 (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 在其经营场所 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自身名称 (姓名)、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内 容的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其商品 (包括服务,下同) 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
前款规定信息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 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 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 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 一 ) 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 文化的;
( 二 ) 仅表达经营者或者商品的目标追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 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 者的客观效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 一 ) 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描述,且表述内容真实;
( 二 ) 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的最佳方法、最佳时间、最佳 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
( 三 )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认定的产品或 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
( 四 ) 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 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 以区分其他商品;
( 五 ) 仅用语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且表述 内容真实;
( 六 )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 用语;
( 七 ) 在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 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
广告中相关用语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 真实性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除本指南第四点、第五点规定情形外,初次在广告中 使用绝对化用语,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广告绝对化用语轻 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七、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 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市场 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 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一 ) 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广告中, 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 化用语;
( 二 ) 金融理财类产品广告中, 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 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
九、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绝对化用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 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行 政处罚裁量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